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455号 申请人: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3层1**3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远领航公司)与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浩远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至远领航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长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湖北浩远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182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至远领航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远领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1825元。 案件申请费1529.13元,由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