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455号
申请人: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3层1**3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远领航公司)与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浩远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至远领航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长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湖北浩远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182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至远领航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远领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1825元。
案件申请费1529.13元,由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