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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0105民初7565号之一
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怡心路6号建昌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8355XB。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贻菲,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口长信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西路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651182576。
法定代表人:莫灏才。
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70103964。
法定代表人:张朋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捷,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长信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2022年1月25日,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2元,减半收取4741元,由原告海南飞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楠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锋玲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苏柳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何伟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宏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庄楠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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