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951号
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五路7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093646XN。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创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上沙路228号中沙金座1幢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090621XJ。
法定代表人:林芝仙,经理。
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