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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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7207号
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五路7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093646XN。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远大勤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P843K。
法定代表人:张淼水。
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大勤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