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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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576号之一
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五路7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093646XN。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1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4375元,合计4400元,由原告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