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6780号
原告: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碧云天3幢1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汤海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润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戴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世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润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汤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