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997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杭州新润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戴飞。
原告***与被告杭州新润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