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上宁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上宁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4782号
原告:温州上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方正组团4幢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黄山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上宁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上宁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75元,减半收取3037.5元,由原告温州上宁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姜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