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1649号
原告: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高修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韩珊
人民陪审员姜金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