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6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班江·***,男,维吾尔族,1990年7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新疆泽普县。
委托代理人:艾力·伊明,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7】第6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金威龙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237.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合木提江伊不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