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异议申请人某某异议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03执异4号
案外人:***,男,生于1968年1月,住陇南市宕昌县。
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窦安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甘肃银行XXXX分行XXXX账户内XXXX元。是我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施工所得的项目工程款,该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你院的扣划行为侵害了我的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本院查明,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甘0503执恢5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甘肃银行XXXX分行XXXX账户内存款XXXX元。
另查明异议人***于2017年6月24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挂靠协议,以被执行人的名义,用被执行人的资质承包了宕昌县2017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阳镇江玉村道路硬化。2020年6月1日,宕昌县扶贫办支付了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XXXX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是无效的,麦积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挂靠协议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安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程承建方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该笔工程款是其正常收入,在执行中,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之异议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请求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执恢55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