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03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XX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XX银行账户为XXXX户内的存款XXXX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