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1224执101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任康县人民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主动履行(2018)甘12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罚金20000元、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营业部6101XXXXXXXXXX118账户内有存款44365.72元。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主动履行20000元罚金缴纳义务。6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营业部6101XXXXXXXXXX118账户内存款20200元(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予以冻结。6月25日,因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营业部6101XXXXXXXXXX118账户内存款202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同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文书,但其法定代表人***未在公司。本院通过微信与被执行人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单位陇南市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2018)甘12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缴纳罚金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执行文书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将罚金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付清。至此,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康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