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何某与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7民初427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
被告:窦某,男,汉族,50岁,住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9年6月27日以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徐文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