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康县水土保持局、某某、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4民初91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康县水土保持局,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康县水土保持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