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202执726之一号
申请人***,男,汉族,甘肃省临潭县。
被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窦安平,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退还原告***合同履约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16000元。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建行陇南分行的账户并冻结,待有款时向申请人支付,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