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02执2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陇南市成县。
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陇南市武都区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鹏飞
审 判 员 郭 强
审 判 员 焦博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重重
书 记 员 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