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锡腾运输有限公司、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885号
申请人:***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C8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63305404。
法定代表人:张冬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0724158T。
法定代表人:吴锡平。
申请人***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申请人***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