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521号
申请人:无锡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19FA13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8-202。
法定代表人:顾佳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0724158T,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吴锡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