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979号
原告:曲沃县巨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北董乡任庄村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MA0HJLTQ0U。
法定代表人:仇俊明。
被告: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0724158T。
法定代表人:吴锡平。
原告曲沃县巨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曲沃县巨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曲沃县巨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