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885号之二
原告:***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C8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63305404。
法定代表人:张冬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0724158T。
法定代表人:吴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腾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腾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锡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德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70元,合计9641元,由原告锡腾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