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942号
原告: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熊益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山,江苏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吴锡平。
原告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