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086号
申请人:****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后**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25839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07241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5000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信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