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林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296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存正,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可达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星辰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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