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50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州区燕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执行人:玉林市航翔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航翔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航翔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协议需要时间。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902执505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