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5240号 申请人: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玉州区燕京路**(**市经济开发区东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5979378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福绵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福绵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桂K7××**号车辆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名下桂K5××**号车辆、桂K5××**号车辆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市玉州区进行查封;上述财产冻结、查封限额479892元。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桂K7××**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等;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桂K5××**号车辆、桂K5××**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等;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市玉州区,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等; 上述财产冻结、查封限额479892元。 案件申请费2919元,由申请人广西叙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樊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