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6156号
原告:兰美,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美与被告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工贸成都分公司)、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昌工贸成都分公司、华昌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昌工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8150.76元;2、华昌工贸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96301.52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兰美受成都市万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派遣,在四川三联卷烟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三联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新材料公司)上班。2010年3月,派遣单位变更为华昌工贸公司。2019年12月,华昌工贸公司决定自行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2020年1月,华昌工贸公司停止缴纳兰美的社保,2020年2月,华昌工贸公司停发兰美的工资。兰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兰美认为,华昌工贸公司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终止,华昌工贸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华昌工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兰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华昌工贸公司作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烟)管理的多元化企业,经上级决定清算关闭将全部业务移交给四川中烟全资子公司四川宽窄优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宽窄优品公司),并将人员分流安置到该公司,是四川中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的规定,对四川中烟所属多元化企业实施改革,优化产业结构的总体部署,进而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举措。本案是因国有企业改革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劳动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2、兰美、华昌工贸公司与三联新材料公司之间不是劳务派遣关系。华昌工贸公司承揽了三联新材料公司的部分业务,兰美的工作地点在三联新材料公司的产区内,因此双方不是劳务派遣关系。3、兰美与华昌工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华昌工贸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未办理注销登记,至今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兰美不同意执行职工安置方案,宽窄优品公司未与兰美建立劳动关系,兰美也没有到宽窄优品公司上班,华昌工贸公司至今仍向兰美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4、兰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已经撤回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现兰美诉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应不处理。5、兰美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兰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关闭职工安置方案》、公证书、通知;工资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考勤表;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8日,成都市万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兰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兰美根据成都市万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担任成型工,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10年1月23日,成都市万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兰美与华昌工贸成都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用工主体由成都市万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昌工贸成都分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2019年12月10日,华昌工贸公司职代会通过了《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关闭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2020年3月11日,华昌工贸成都分公司向兰美送达《通知》,载明:因华昌工贸公司经股东决定清算关闭,华昌工贸成都分公司也应清算关闭,按照《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关闭职工安置方案》,兰美直接安置到宽窄优品公司工作,***美按职工安置方案执行。同日,宽窄优品公司向兰美送达书面通知,***美与宽窄优品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兰美拒绝。
华昌工贸公司为兰美缴纳了截至2019年12月的社保,2020年1月,宽窄优品公司为兰美缴纳了社保,2020年2月起,华昌工贸公司继续为兰美缴纳社保。宽窄优品公司支付了兰美2020年1月的工资,华昌工贸公司支付了兰美2020年2月及之后的工资。2020年1月至今,华昌工贸公司对兰美进行考勤。
2020年4月7日,兰美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华昌工贸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5102.45元;2、华昌工贸公司向兰美支付经济补偿金138314.32元;3、华昌工贸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76628.64元。仲裁过程中,撤回了要求华昌工贸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21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0)01694号仲裁裁决:驳回兰美的全部仲裁请求。兰美收到裁决后,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华昌工贸公司作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卷烟厂工会委员会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推进烟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意见,经上级企业或出资方批准决定进行清算关闭。华昌工贸公司的改制属于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起决定性因素,华昌工贸公司与兰美之间仍属**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工贸公司支付赔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华昌工贸公司决定清算关闭,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兰美被安置到宽窄优品公司,***拒绝与宽窄优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宽窄优品公司向兰美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华昌工贸公司自2020年2月起继续向兰美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进行考勤,兰美与宽窄优品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因华昌工贸公司尚未注销工商登记,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华昌工贸公司与兰美之间自2020年2月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综上,******工贸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工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撤回了该项请求,即兰美的该项主张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故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兰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