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高草回族乡高草村4组11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903016920。 西昌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门市返还申请执行人,经司法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现已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