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盘锦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与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3)双民二初字第001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盘锦金山水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款204,017.50元、诉讼费9840元、执行费2960元、合计216,817.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