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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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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26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6元(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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