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盘山县交通运输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122执10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42042L。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府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2001225340Y。
负责人:曲家成,局长。
申请执行人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山县交通运输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22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9686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晟鑫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山县交通运输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既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辽1122执10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邱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