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1民初4189号 原告:**1,男,汉族,住靖远县。 被告:**1,男,汉族,住靖远县。 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被告:靖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机构地址:靖远县人民路统办2号楼11楼。 负责人:**3,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第三人:**2,男,汉族,住靖远县。 原告**1与被告**1、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第三人**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温  东  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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