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1民初4189号
原告:**1,男,汉族,住靖远县。
被告:**1,男,汉族,住靖远县。
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被告:靖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机构地址:靖远县人民路统办2号楼11楼。
负责人:**3,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第三人:**2,男,汉族,住靖远县。
原告**1与被告**1、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远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第三人**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温 东 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