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3023民初11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人,农民。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本科文化程度。 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原、被告电话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水泥款、部分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2.5万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经法院确认,2.5万元款项双方已全部付清。原告***与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原告***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承担305元,退回原告***30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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