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窑西崖危岩体加固工程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15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会宁路2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窑西崖危岩体加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瓜州县榆林窑23号。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3,男,34岁,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家和小区3号楼20室。 被告:**,男,29岁,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23号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窑西崖危岩体加固工程项目部、**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窑西崖危岩体加固工程项目部、**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窑西崖危岩体加固工程项目部、**3、**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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