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闫某、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843号
申请人:闫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