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村民委员会、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泽,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天龙国际大厦B座2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尚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8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王乐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付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