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31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珍,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93号。
法定代表人:金靖,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灌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尚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凤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运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