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灌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尚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审被告:泰山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辛海明,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化朋,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被告:朱凤波,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再审申请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泰山护理职业学院、梁化朋、朱凤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成国
审 判 员 尹衍春
审 判 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元强
书 记 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