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

寿光市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425民初356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寿光市天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慕向*、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2019年11月26日,被告慕向*向本院申请追加虞城县*老家乡人民政府、***、河南省百草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被告***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蔬菜大棚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立项、投资、招标、发包的主体均是被申请人虞城县*老家乡人民政府,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为被申请人***和河南省百草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以申请人认为,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追加上列三被申请人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9年5月1日,被告慕向*向虞城县*老家乡人民政府出具保证书,保证“建棚的任何费用由我本人承担,与乡政府无任何关系”,因此,本案案情基本清楚,不追加虞城县*老家乡人民政府、***、河南省百草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原告方亦不同意追加其为本案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追加虞城县*老家乡人民政府、***、河南省百草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