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02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男,系被申请人承建的灯塔市大市场西区人。
被执行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任卫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灯市劳人仲字【2022】2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灯市劳人仲字【2022】2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最后送达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不服本案执行依据,于2022年12月2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灯塔市人民法院已受理,灯市劳人仲字【2022】221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纯
审判员 李琳琳
审判员 曾 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