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保38号
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660808.48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晋城市路宝汽车铝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808.48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保全标的660808.48元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