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69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西河洪村。
第三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62744G,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