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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69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西河洪村。 第三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62744G,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