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82民初60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3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627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上列二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60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