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781民初4108号
原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号郑州大学建筑科研中心10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结构加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市***干部学院二期精装修工程1#楼屋面新增水箱加固工程设计及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9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如拖延支付,被告应另外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也给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45000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
1、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结构加固施工合同;
2、现场投入使用的图片五份;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
4、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份。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9年7月31日,原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结构加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市***干部学院二期精装修工程1#楼屋面新增水箱加固工程设计及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9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如拖延支付,被告应另外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也给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仅于2019年8月29日支付工程款45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数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裁判生效时间】本案为终审判决,判决书在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数,联系方式:185××××****)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方式:13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农行直属支行营业部;账号:16-0********),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方式:135××××****),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市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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