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彭接开、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1013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告: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1号“愉园”C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2842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7269Q。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713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