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169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影,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赣0791财保79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予以预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新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36×××66)21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码:赣B×××××,发动机号:P2XXX8;车牌号码:赣B×××××,发动机号:P2XXX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旻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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