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2169号
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影,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为2195.5元,由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旻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