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79号
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新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两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新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10000元(银行账号:36×××66)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赣B×××××,发动机号:P××8;车牌号:赣B×××××,发动机号:P××2)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娟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