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家铭建材有限公司、上犹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民初1084号
申请人:赣州市家铭建材有限公司,住上犹县东山镇滨江村田棚下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U8DA7L。
法定代表人:刘荣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红,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丽阳春天****B109店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E1A1H。
法定代表人:吴世恒。
被申请人:刘锦辉,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住上犹县/div>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愉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E1A1H。
法定代表人:吴世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市家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锦辉、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51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账号:36×××93),申请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账号:36×××93),以45851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荣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