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与上犹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009号
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社溪圩潼川大道江龙玉花园102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K8WNXC。
法定代表人:江建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丽阳春天1#楼B栋B109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E1A1H。
法定代表人:吴世恒,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1号“愉园”C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284236。
法定代表人:吴世恒,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9元减半收取计1,934.50元,由原告赣州市永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王贵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玲